(2016)鲁1728执保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解铁华与闫杰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铁华,闫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61号之二申请人解铁华,男性,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闫杰生,男性,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7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92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闫杰生在郑州市(美景鸿城三期十一号楼一单元32层3206)的楼房一套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