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孟庆波与何兴、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波,何兴,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1044号之一原告:孟庆波。被告:何兴。被告:李洪涛。原告孟庆波诉被告何兴、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洪涛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学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