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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孟庆波与何兴、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波,何兴,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1044号之一原告:孟庆波。被告:何兴。被告:李洪涛。原告孟庆波诉被告何兴、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洪涛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学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