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968号申请执行人乔梅,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振则,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梅,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821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乔梅与高梅、高振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高梅、高振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梅、高振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乔梅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穆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