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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伟龙与被执行人尚起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龙,尚起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杨伟龙,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尚起晨,男,1975年3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杨伟龙与被执行人尚起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尚起晨在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购买的坐落于永吉县口前镇兴华街阳光丽景小区9号楼的4套商业网点及13号楼的24套住宅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4套商业网点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申请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暂不宜继续进行评估、拍卖。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