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守新与被执行人李吉兴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新,李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王守新,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生,职业不详,住所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吉兴,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生,职业不详,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王守新与被执行人李吉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 # xB;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