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7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乾峰、张叶与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乾峰,张叶,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7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乾峰,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张叶,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开发区滨海地块。法定代表人王赛聪,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执7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3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第1幢2单元812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王赛利以最高价30.6万元竞得上述房产。现查明竞买人王赛利逾期未支付上述房产的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本院于2016年9月2日10时起至2016年9月3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关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第1幢2单元812室房产的拍卖结果为不成交。二、重新拍卖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第1幢2单元81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顾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