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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徐继辉与刘朝海重庆市黔江区澳特尔服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95号申请执行人徐继辉,男,生于1957年2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刘朝海,男,1974年10月8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澳特尔服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朝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继辉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澳特尔服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刘朝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4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澳特尔服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刘朝海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继辉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澳特尔服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辆车牌号分别为宝马牌轿车、凯宴S轿车、金旅牌车、五十铃牌轿车、丰田牌轿车,由于上述车辆已被另案多次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刘朝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继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五辆轿车已被另案多次查封(未实际扣押),实属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不可执行的情形,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洪斌审 判 员  曾 强代理审判员  谭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