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自某勤与泌阳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某勤,泌阳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23号原告:张自某勤,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泌阳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五小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某勤与被告泌阳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某勤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某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某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自某勤负担。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