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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雪玲与湖北林杰实业有限公司、王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玲,湖北林杰实业有限公司,王林,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玲,女,生于1971年6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湖北林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林,男,生于1970年11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吴杰,女,生于1979年3月2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雪玲与被执行人湖北林杰实业有限公司、王林、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光海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