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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康恒与张道伟、刘素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恒,张道伟,刘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康恒,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流井区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道伟,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素娟,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恒与被执行人张道伟、刘素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道伟、刘素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道伟、刘素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柱平审判员  黄 凯审判员  张 登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