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0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卓贵松与玉环县连俊汽车配件厂、郑方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贵松,玉环县连俊汽车配件厂,郑方连,林旭伟,邵德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062号之二原告:卓贵松。委托代理人:赵谷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连俊汽车配件厂,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渔岙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方连,厂长。被告:郑方连。被告:林旭伟。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宁,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德娟。委托代理人:王正涵,上海九牛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贵松为与被告玉环县连俊汽车配件厂、郑方连、邵德娟、林旭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贵松撤回对被告玉环县连俊汽车配件厂、郑方连、邵德娟、林旭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9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陈 安 栖代理审判员 鲍 展 鹏人民陪审员 ��王贤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 昭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