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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文特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特,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730号原告:孙文特,男,满族,1985年1月18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涛,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特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