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文特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特,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730号原告:孙文特,男,满族,1985年1月18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涛,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特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