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苗成增、徐玉梅与陕西盛世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成增,徐玉梅,陕西盛世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苗成增,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玉梅,女,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盛世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苗成增、徐玉梅与陕西盛世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盛世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