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孟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孟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1刑初406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孟辉,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恩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6)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孟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孟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田孟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五星牌无号牌自卸三轮运输车(车厢内装载玉米)载谭某从谭某家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恩施市新塘乡长石线古前公路1KM+800M下坡处时,因车速过快,车辆侧翻滑下路边田坎,造成田孟辉受伤,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谭某系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孟辉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孟辉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孟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翁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田孟辉的到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孟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田孟辉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孟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