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庆桑、梁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桑,梁利华,应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杨庆桑,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被执行人梁利华,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应志坚,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庆桑申请执行梁利华、应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6,06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6,0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华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