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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昝海清与任欣欣、纪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海清,纪振超,任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昝海清,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所地太和县。被执行人纪振超,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所地利辛县。被执行人任欣欣,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所地利辛县。本院在执行昝海清与任欣欣、纪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