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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毛世全与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永川通用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世全,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永川通用机械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世全,男,194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永川通用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小桥子***号。负责人:冉宏民,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毛世全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永川通用机械厂(以下简称永川通用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3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世全申请再审称,其原系永川通用机械厂职工,1978年在工作中为保护他人受伤。厂方长期不作处理,因旧伤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现请求法院处理,曾向社保局反映要求工伤退休待遇,答复应由原单位申报,但厂方不申报,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请求为:1、按国家规定落实工作待遇;2、退还车间非法提取下岗管理费13500元;3、赔偿25万元;诉讼费由永川通用机械厂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毛世全于2015年9月23日就本案请求事项以永川通用机械厂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毛世全不服该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向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5年11月12日撤回起诉,毛世全撤回起诉后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毛世全再次起诉要求永川通用机械厂落实工伤待遇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但是,毛世全未能举证证明其本次起诉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毛世全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毛世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世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蹇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