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东昌区永红物资经销处与通化县双龄铁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永红物资经销处,通化县双龄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永红物资经销处,住所通化市建设大街4366号。法定代表人薛献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通化县双龄铁矿,住所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永红物资经销处与通化县双龄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的权利未得到履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佳峰审判员 王政鑫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