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1998-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汝州市庙下乡于庄村合作基金会申请执行周国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庙下乡于庄村合作基金会,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1998-2121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庙下乡于庄村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刘占斌,男,该会主任被执行人:周国强,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庙下乡于庄村。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庙下乡于庄村合作基金会申请执行周国强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汝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汝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