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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年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年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23号罪犯黄年勇,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1)德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年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黄年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年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年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年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