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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州市金峰汽车维修场与吴达彬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金峰汽车维修场,吴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金峰汽车维修场,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杰,男,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达彬,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袁霞,女,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漳州市金峰汽车维修场与吴达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