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689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临夏州永靖县瑞蚨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孔江江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夏州永靖县瑞蚨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孔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689之1号申请执行人:临夏州永靖县瑞蚨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靖县。法定代表人:司发涛,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党仁杰,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5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孔江江,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4日,农民,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271号临夏州永靖县瑞蚨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孔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孔江江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已被冻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