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解勤亮与解青亮、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勤亮,笵志刚,解青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497号申请执行人解勤亮,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笵志刚,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解青亮,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解勤亮申请执行笵志刚、解青亮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29.1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27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3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