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胡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胡华文,朱锦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鹰潭市金鹰物流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045073-1。主要负责人:许志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香,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宜城市宣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华文,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胡华文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锦坤,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清,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栋11楼,组织机构代码59499773-2。主要负责人:范云章,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审被告:鹰潭市金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工业园区43号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7243283-4。法定代表人:杨战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景川,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陈明,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上诉人胡华文、被上诉人朱锦坤及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鹰潭市金鹰物流有限公司、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龙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能预交二审诉讼费,经书面通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告知应预交而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逾期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于伦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林延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