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四贵、潘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贵,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李四贵,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潘伟,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四贵与被执行人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旭初审判员  季 平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