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四贵、潘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贵,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李四贵,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潘伟,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四贵与被执行人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旭初审判员 季 平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