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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淑杰与王春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淑芝,王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沈淑芝,女,1946年9月1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春妹,女,1972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淑杰与被执行人王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王春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淑杰欠款人民币2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7288元,执行费23572元。查封被执行人王春妹所有的房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伯 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