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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4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星与杜念发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杜念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795号原告:陈星。被告:杜念发。原告陈星诉被告杜念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陈星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陈星负担。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