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星与杜念发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杜念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795号原告:陈星。被告:杜念发。原告陈星诉被告杜念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陈星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陈星负担。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