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智宙与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宙,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060号申���执行人李智宙被执行人刘晓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智宙与被执行人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智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315号/(2016)鲁0212执10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