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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6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凯维与佛山市长帝璞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凯维,佛山市长帝璞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375号原告:梁凯维,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佛山市长帝璞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文明西路42号领德大厦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2518635XM。法定代表人:何顺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凯维诉被告佛山市长帝璞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凯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凯维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威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