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6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程睿与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睿,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初6310号原告:程睿,女,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洪、李雪,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程睿与被告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俊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均按月利率2%,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1日止;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1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11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12月14日归还借款100000元、200000元,期间被告共支付利息42000元(即按双方约定利率支付至2014年10月17日),其余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被告刘云对原告主张的借款500000元及尚欠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利息被告已支付至2015年3月。因被告现在处境艰难,希望原告放弃利息主张,借款本金被告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定想办法归还。原告程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约定,且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刘云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1日,被告刘云向原告程睿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程睿现金伍拾万元正(500000.00)。时间从2014年6月11日起算,截止时间2015年6月11日,月息按每月2分计算,即次月的11日前付1万元(10000.00)”。原告程睿按照双方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了500000元的出借义务,被告刘云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12月14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00000元,尚欠借款200000元未归还,利息支付至2014年10月17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云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被告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云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被告辩称其已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至2015年3月,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18日起分段计算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睿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刘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睿利息(均按月利率2%,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1日止;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被告刘云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刘云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