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1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申请执行代根、余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代根,余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负责人:任静。被执行人:代根。被执行人:余奎。本院于2016年09月05日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申请执行代根、余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3913元,执行费109元。由于被执行人代根、余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代根、余奎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奎银行存款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林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