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伟师与朱伟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师,朱伟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070号申请人黄伟师,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洪亚斌,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绍津,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朱伟智,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申请人黄伟师与被执行人朱伟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8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被其它执行案件查封、拍卖,等待参与分配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10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