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小川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582号被执行人:张小川,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张小川罚金刑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屏山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小川银行存款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军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