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倪冬妹诉被告莫莎莎、彭先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冬妹,莫莎莎,彭先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3026号原告倪冬妹,女,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被告莫莎莎,女,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彭先俭,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冬妹诉被告莫莎莎、彭先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冬妹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莎莎、彭先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冬妹撤回对被告莫莎莎、彭先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倪冬妹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黎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