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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樊军帅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樊军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樊军帅,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军帅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军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0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