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春兰与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兰,杨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兰,女,生于1968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杨海东,男,生于1980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龙 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