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4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小平与被执行人朱永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平,朱永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440-4号申请执行人卢小平,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朱永定,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卢小平与被执行人朱永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4276元,执行费61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永定所有的宁AJ06**号、宁AU58**号、宁AJK1**号车辆车户及其所有的位于西夏区怀远东路金波小区北区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产权产籍,因车辆无法找到且房产只有一套故均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