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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祝新晓与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祝新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东,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昆,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新晓。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京芳,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新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明玉书 记 员  于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