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史成强与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成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史成强。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南侧西万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史成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5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成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5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搜查的强制执行措施。嗣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案款及案件执行费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7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相关金钱给付义务。关于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7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当中,因办理周期较长,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健鹰审判员 杨 卫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