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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葛如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张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如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张崎,陈恒亮,李建峰,张茂保,惠海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053号之一原告:葛如明,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东,扬州市江都区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负责人:魏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坚,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崎,男,1962年11月6日,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陈恒亮,男,1968年11月6日,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李建峰,男,1976年12月18日,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张茂保,男,1975年5月21日,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被告:惠海强,男,1986年2月13日,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6-2号。负责人骆公旺,总经理。原告葛如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张崎、陈恒亮、李建峰、张茂保、惠海强、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葛如明诉称,2015年5月15日11时07分左右,被告张崎驾驶被告陈恒亮所有的,并以周汉凤名义投保的苏G×××××号轿车,在连云港徐圩新区226省道苏海路路口与原告乘坐的被告李建峰驾驶被告张茂保实际所有的,以被告惠海强名义登记的苏G×××××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建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因赔偿事故协商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68328.0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连云港徐圩新区226省道苏海路路口,诸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亦在连云港市,故本案应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连云港市连云区,由连云港市连云区管辖较为适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新春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人民陪审员  叶春桂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