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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陈泽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北京军开普电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922号申请执行人:陈泽,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北京军开普电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3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一村福瑞路9号。法定代表人:肖军,职务总经理。陈泽与北京军开普电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开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415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泽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军开普公司付各项仲裁请求共计1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军开普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军开普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军开普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泽申请执行的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0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军开普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