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石奇锋与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奇锋,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民初1372号原告石奇锋,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叶文兴。原告石奇锋诉被告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奇锋的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奇锋诉称:原告在河口经营石材辅料,挂名“祥诚石材辅料经营部”。被告为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石材用胶水等辅料,2015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应付未付原告货款为219040元,但因被告认为原告的石材辅料有质量问题而需要扣除100000元作为补偿,原告同意扣除,即被告只需要支付119040元货款即可,被告承诺在2016年春节前支付完该货款,双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后被告只支付了10000元,对于剩余的10904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搪。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支付货款109040元及从2016年2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按年利率6%计算至起诉时约6个月利息为327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身份证名片,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挂名“祥城石材辅料经营部经营石材辅料的事实。证据2、企业机读档案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3、付款协议(原件),证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19040元货款及承诺在2016年春节前支付的事实。被告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诉讼中亦无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就买卖交易产生的货款通过签订《付款协议》的方式进行结算,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协议约定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应付未付原告货款为219040元,但因被告认为原告的石材辅料有质量问题而需要扣除100000元作为补偿,原告同意扣除,即被告只需要支付119040元货款即可,被告承诺在2016年春节前支付完该货款,则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协议于2016年春节前支付货款给原告。原告自认收到1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10904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原告主张从2016年2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904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8日起以1090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石奇锋。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3元,由被告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清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