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贺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贺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80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建国,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6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伟申请执行贺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建国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伟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月利率按1.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94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贺建国用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路南侧紫薇永和坊5幢1单元12002号房产用以抵偿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5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申请人自愿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