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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学苑宾馆与罗先锋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学苑宾馆,罗先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共深圳市委党校学苑宾馆,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3008号市委党校院内。法定代表人徐海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希翔,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先锋,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琛晨,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共深圳市委党校学苑宾馆(以下简称学苑宾馆)因与被上诉人罗先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字第6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对于学苑宾馆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罗先锋在职期间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上诉人学苑宾馆提交的人事管理细则显示员工犯有戊类过错或类似过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他情形,一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戊类过失第12点为“行为不端、作风不轨、丧失人格、国格”。被上诉人罗先锋确认其已签收了该人事管理细则。本案上诉人学苑宾馆主张,被上诉人罗先锋与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他人婚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因此单方解除与被上诉人罗先锋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此,本案上诉人学苑宾馆提交了被上诉人罗先锋同事陈某某的情况说明与被上诉人罗先锋亲笔书写的承诺书予以证明。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我与公司同事陈某某关系较暧昧……为保持家庭和睦本人承诺不再与任何女性发展、保持非正常男女关系…….”。该承诺书原件现保存于上诉人学苑宾馆处。被上诉人罗先锋在二审期间否认其与同事陈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本院认为,“行为不端、作风不轨”的情形应当与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存在关联性,并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方能产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结果。否则,应当认定相关规定不具备正当性及合理性,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进行内部人事管理的依据。本案上诉人学苑宾馆所提交的被上诉人罗先锋同事陈某某的情况说明与被上诉人罗先锋亲笔书写的承诺书,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或申请鉴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根据上述情况说明及承诺书,被上诉人罗先锋与本单位同事的交往程度已明显超出正常范围,对双方的家庭及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已造成严重影响,达到“行为不端、作风不轨”并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秩序的程度。上诉人学苑宾馆据此依据人事管理细则的规定单方解除其与被上诉人罗先锋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学苑宾馆向被上诉人罗先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律师费,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字第6474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共深圳市委党校学苑宾馆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罗先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4500元及律师费5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由被上诉人罗先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晨(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