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石嘴山市盛洋炭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石嘴山市盛洋炭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峰,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委托代理人周青,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盛洋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晓峰与石嘴山市盛洋炭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盛洋炭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宁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盛洋炭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915179元,执行费3155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伟审判员 彭 磊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