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俞超与被告刘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4859号原告:俞某,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刘某,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俞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