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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褚雷宾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雷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37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雷宾,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回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现住榆次区。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第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雷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雷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14时30分左右,被害人雷某与被告人褚雷宾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随后被告人褚雷宾在顺城西街顺城一品小区西侧的马路上找到被害人雷某,褚雷宾下车后与雷某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将雷某打伤。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雷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褚雷宾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褚雷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14时30分左右,被害人雷某与被告人褚雷宾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随后被告人褚雷宾在顺城西街顺城一品小区西侧的马路上找到被害人雷某,褚雷宾下车后与雷某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将雷某打伤。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雷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褚雷宾于2016年5月13日向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路西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褚雷宾已赔偿被害人雷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雷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褚雷宾与被害人雷某短信记录。2、被告人褚雷宾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褚雷宾的基本身份情况。3、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雷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条复印件,证明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褚雷宾已赔偿被害人雷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雷某的谅解。5、证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3日14时30分,该在榆次区领秀铭筑7-2-606户家中,接到该的丈夫雷某的电话,说他在榆次区顺城西街顺城一品小区门口被褚雷宾打了,该就打车过去,去后看到雷某满脸是血,该就和雷某打车到路西派出所报案,后该与雷某去了医院。6、被害人雷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因该钱褚雷宾钱,褚雷宾将该起诉至法院。褚天天向该要钱,该说等法院判决再说。2016年3月23日14时40分许,褚雷宾打电话问该在哪儿,该就告诉褚雷宾该在顺城一品小区附近。不一会儿褚雷宾开车过来找该,一下车就打该,用脚踢该的鼻子。并用拳头打该的脸部,之后就开车跑了,该就去了公安机关报警。7、被告人褚雷宾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该与雷某是朋友关系,二人之间有债务纠纷。2016年3月22日晚上,该去找雷某要钱,雷某答应2016年3月23日给该5000元。当日14时30分左右,二人通电话时该向雷某要钱,雷某说没钱,并说在顺城西街顺城一品小区门口。后该开车过去,一下车就骂雷某,并用手朝他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后二人厮打起来,打完架该就离开了。雷某的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该就向公安机关投案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褚雷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褚雷宾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予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褚雷宾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雷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原琳琳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