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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丽与李德辉、李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李德辉,李宗祥,陈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2935号申请执行人冯丽。被执行人李德辉。被执行人李宗祥。被执行人陈亚斌。申请执行人冯丽与三被执行人李德辉、李宗祥、陈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7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的执行款13576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经查,被执行人李德辉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信息登记。被执行人李宗祥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信息登记,其名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都市花园10栋1701号房产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陈亚斌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信息登记,其名下的冀R×××××号汽车已将近报废,无查封价值。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93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