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黄超与姜书海、刘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姜书海,刘敬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39号原告黄超,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姜书海,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址。被告刘敬娟,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黄超与被告姜书海、刘敬娟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书海、刘敬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超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于2014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0号还清,并约定逾期不还每天加息300元。2014年11月25日又向原告借款7200元。这两笔欠款被告一直未予归还,现原告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152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被告姜书海以挖沙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黄超人民币捌仟元正,到2014年10月10号还清。逾期不还,加息叁佰元/天。姜书海2014.10.3号。11月25日,姜书海再次向原告借款72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黄超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正(¥7200.00)姜书海2014.11.25号。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另查明,被告姜书海、刘敬娟于2002年1月29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7日登记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表、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姜书海拖欠原告黄超借款15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姜书海应当偿还,因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刘敬娟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书海、刘敬娟给付原告黄超借款15200元。二、被告姜书海、刘敬娟给付原告黄超按照借款本金8000元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姜书海、刘敬娟给付原告黄超按照借款本金7200元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一至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诉讼保全费172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平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