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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刘玉林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终28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林,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冷水江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玉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湘13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玉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玉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玉林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林撤回上诉。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德雄审 判 员  刘凯珊代理审判员  童丁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陈灵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起生效。 来自